导读:离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三者的区别,它们都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导致婚姻解除的原因上,它们归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管束,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因感情破裂不得已的解除。
第二,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不能有第三人代理行使,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本人行使,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可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行使。
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前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便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由其近亲属行使,前提是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权的期限。
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对违法婚姻的解除有两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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