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中专文化,德州恒峻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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