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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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1803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诊断证明,证人李某1的证言,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及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两个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由被告人邓某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燃
法官助理朱静熙
书记员廖子雁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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