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2021)湘0523民特15号
申请人:刘某,女,200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监护人:唐某,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申请人刘某的祖母。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蒋银玉,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10××××,住邵阳县××镇××村××组××号,系申请人刘某之母。被申请人蒋银玉于2016年5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家人也不知道其下落,且其至今未归,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4年。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蒋银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蒋银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银玉自2016年5月外出务工后,即与亲友没有任何联系,也未有他人知悉其去向。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杳无音讯,其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蒋银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蒋银玉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吕尚
法官助理黎敏岚
书记员杨虹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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