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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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称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有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1.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是指将结婚时夫妻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集中管理、使用、收益的制度。在台湾地区,联合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如夫妻之间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的,则适用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中,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法定特有财产,不属于联合财产:夫或妻个人专用的物品;(2)夫或妻职业上必须的物品;(3)夫或妻接受赠与而赠与人声明作为夫或妻特有财产的赠与物。此外,经夫妻双方以契约确定为一方特有财产的,为约定特有财产,也不属于联合财产。
联合财产以夫为管理人,但夫妻双方约定由妻管理联合财产时,依双方的约定。联合财产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人负担。
2.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财产及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的制度。在台湾地区,共同财产制属于约定财产制,未经夫妻双方约定,不得适用。同时夫妻可以约定仅就其所得为限为共同财产,形成所得共同财产制。
夫为共同财产的法定管理人。共同财产的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共同财产关系消灭时,夫妻各取得全部共同财产的半数。若夫妻已就取得共同财产数额加以约定,依双方的约定。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者取得全部共同财产的半数,另半数作为死亡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数额若已由夫妻双方加以约定,依双方的约定。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的制度。 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夫妻的权利义务如下:(1)夫妻对分别财产各自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2)夫对下列侦务负责淸偿:①夫于婚姻成立前所负债务;②夫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③妻的家务代理行为所生债务。(3)妻对下列债务负责淸偿;①妻于婚姻成立前所负债务;②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
(4)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负担。夫对妻有相应负担生活费用的请求权。
(5)妻可将财产管理权委托于夫,由夫管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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