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0182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纯,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因吸毒,于2015年3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廖某纯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纯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纯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廖某纯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且被告人廖某纯自愿认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刘晓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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