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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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父母子女为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内容如下: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保护指父母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教养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养育,使子女在身心方面都得到健康与全面的发展。
2.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
未成年子女的识别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均不足,其行为难免不当,父母有权加以惩戒以教育未成年于女,促使其识别与控制能力的提高。
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子女无行为能力,以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4.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受赠而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为其个人所特有财产。
5.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内容
(1)子女的姓氏。①嫁娶婚子女从父姓,不受父母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在母无兄弟的情况下,可约定子女从母姓。②招赘婚子女从母姓,但可约定从父姓。
(2)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以父母的住所为住所,没有住所决定权。子女成年后可自行设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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