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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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陕0528刑初50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超速驾驶陕X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平县老庙镇某村路口处时,撞上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张某某死亡。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20]第4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杨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耀胜
人民陪审员孙棉
人民陪审员张国鹏
书记员郗梦雪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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