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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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台湾当地,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重婚
一方重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方不得请求离婚:(1)配偶方事先同意;(2)配偶方事后表示宽恕;(3)已知重婚亊实满6个月;(4)重婚事实发生后满2年。
2.通奸
通奸行为须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但是,—方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方不得请求离婚:(1)配额方事先同意;(2)配偶方亊后宽恕;(3)知悉通奸事实满6 个月;(4)通奸事实发生后满2年。
3.虐待
一方对配偶方实施虐待而使配偶方不堪继续与其共同生活,配偶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但轻微的虐待行为,不导致不堪同居,则不得据以提请离婚。
4.与配偶方亲厲交恶
一方对配偶方的直系尊亲属实施导致不堪共同生活的虐待,或一方的直系尊亲属对配偶方实施导致不堪共同生活的虐待,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5.恶意遗弃
一方恶意遗弃配偶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同居或拒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拒绝送医治疗等,处于继续状态中,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6.意图谋杀
—方意图杀害配偶方,偶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但是,配偶方知悉杀害意图已满1年,或者杀害意图产生已满5年,不得据以请求离婚。
7.重病恶疾
一方患有恶严重疾病,如麻风病、性病等,经医学上鉴定为不治之症,他方有权请求离娘。
8.精神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他方可以起诉离婚。
9.下落不明
一方失踪,生死不明,使夫妻共同生活有名无实,满3年者,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10.判刑
—方被刑事处罚,判处3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罪,如盗窃、诈欺等而被判处有期徒刑,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但配偶方知悉该情形巳满1年,或该情形发生已满5年,不得据以请求离婚。
有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亊由而使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的,夫妻一方可以诉请离婚。但应对该事由负责的一方,不得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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