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9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烨,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兴化市。于2010年3月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宝春
书记员杜杨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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