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98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200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贾启安
人民陪审员刘宝新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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