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140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1年1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浩
法官助理毕研涛
书记员魏双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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