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如果无夫妻财产约定,则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
澳门《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以下几种:
1.取得财产分享制
取得财产分享制,可以由夫妻双方依约定选用。在无财产约定时,法律推定夫妻间适用取得财产分享制。
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夫妻各自对结婚前或选用该财产制前属其所有的财产及其后基于任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具有拥有权及收益权,并可以自由处分,但属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则不可自由处分。停止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时,为使夫妻各自在该制度之有效期内所增加的财产相等,财产增加数额较少之一方有权从他方财产所增加数额与其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的差额中取得一半,这种权利称为因取得财产分享制所生之债权。
夫或妻的供分享财产包括在取得财产分享制存续期内以其劳动取得之收入, 以及由其在取得财产分享制存续期内取得而不为澳门《民法典》第1584 ~ 1586条 规定或特别法所排除之财产。
夫或妻在取得财产分享制存续期内取得的下列财产或有价物,均不属供分享范围:
(1)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结婚前或选用取得财产分享制前的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
(3)因拥有不属供分享范围的个人财产而取得的不可视为该等财产的孳息之财产;
(4)因针对其人身或针对其不属供分享范围的财产之事实而通过应收的赔偿而取得的财产;
(5)因其本人的人身保险或其不属供分享范围的财产保险而有权取得的财产。
下列物品也不属供分享范 围:
(1)夫或妻的个人专用衣物及其他用品,并包括其证书及信函;
(2)属夫或妻的 本身家庭的低经济价值纪念物。
2.分别财产制
夫妻选用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时,夫妻各自对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保留所有权及收益权,并可以自由处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共同财产制
夫妻选用的财产制为取得共同财产制时,夫妻各自对结婚前或选用该财产制前属其所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及收益权,并与他方共同拥有任一方在取得共同财产制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但按照规定被法律排除而不属共同拥有的财产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而归入共间拥有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余财产则为个人财产。
4.-般共同财产制
夫妻采用的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时,共同财产由夫妻现在及将来拥有的一切财产组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1)附有规定不可由夫妻共同拥有的条款而被赠与或死因处分的财产;
(2)除归还条款或信托替换条款而被赠与或死因处分的财产;
(3)因用益权人死亡或消灭而应终止的用益权,或使用权或居住权,以及其他纯属人身性质的权利;
(4)针对人身或不属供分享范围的财 产的侵害所应得的损害赔偿金;
(5)人身保险赔偿金或针对不属供分享范围的财产保险的赔偿金;
(6)夫或妻个人专用的衣物和其他用品,以及属于夫或妻本身家庭的低经济价值纪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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