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豫1723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分局禁毒大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莉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午,举报人史某与朱某到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称:平舆县一个叫“老张”的男子有毒品小包出售,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老张”。根据禁毒大队民警的安排,当日下午17时许,史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商定购买500元的毒品老黄皮,并约定在平舆县龙腾大厦对面的公共厕所门口交易毒品。随后禁毒大队民警到交易地点布控,17时20分许,张某到公共厕所门口与史某、朱某见面,史某将事先标记的五百元现金交予张某,张某交给史某一包用卫生纸内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内包有两包书纸包裹的长方形毒品小包,分别标注为检一、检二。禁毒大队民警随即上前将张某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收缴的毒品可疑物两包进行鉴定,检一、检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检一净重0.03克,检二净重0.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上缴毒品单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扣押清单、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及详单、认罪认罚承诺书、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平公(禁)强戒决字[2021]4号、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证人史某、朱某、余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理化)字[2021]30号,提取笔录、化验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进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本案系公安布控下交易,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坦白、无前科、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所贩卖的0.11克毒品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艾薇
书记员李泽华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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