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020)鲁0213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温婕,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盛,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胜,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召集被告人高某盛、牛某胜,为不符合青岛市公办小学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伪造房地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等各种国家机关证件和身份证件等,帮助其子女报读公办小学并谋取高额利益。其间,三人分工合作,高某、牛某胜负责寻找生源、联络学生家长,高某盛负责联系李某4(另案处理)制作假证等。
1.2018年至2019年期间,高某、高某盛和牛某胜为王某8、包有鑫、李某1、范素婷等37位学生家长伪造房地产权证28本、居民户口簿37本、出生医学证明35本、山东省居住证28张、营业执照正(副)本39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张等证件以及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征税专用章”印章的税收完税证明4张、加盖“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章”印章的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张,学生家长向李沧区公办小学提交以上证件后其子女均被学校录取,后学生家长向高某等三人支付人民币共计约1053000元。
2.2020年期间,高某、高某盛和牛某胜为王某4、张某2等10位学生家长伪造房地产权证10本、居民户口簿10本、出生医学证明9本、山东省居住证8张、营业执照正(副)本18张等证件以及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征税专用章”印章的税收完税证明9张,并与学生家长约定其子女被学校录取后收取其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因本案案发三人未获得约定费用。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20年,高某、高某盛和牛某胜为帮助王某4、张某2等10位学生家长的子女报读公办小学,伪造居民身份证16张,并约定其子女被学校录取后收取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因本案案发三人未获得约定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高某盛、牛某胜于2020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其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及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及印章印模,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比对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家长联系情况表、情况说明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物品扣押清单、在王某4、张某2、祖某、郑某、王某5、刘某1、王某6、于冬梅、徐某1、洪某、郭某1处扣押的证件照片、复印件、情况说明及数据信息,在徐某2、崔某、张某1、杨某1、王某1、滕某、谢某2、王某7、冯某、李某1、赵某1、于某、包有鑫、吴某、范某、杨某2、宋某、王某2、何某、闫某、张某4、李某3、樊某、陈某1、王某8、郭某3、李某2、王某3、李某2艳、唐某2、赵某3、郭某2、彭某、付某、朱某、陈某2、慕某处扣押的证件照片及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照片及银行卡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及协议书原件,电子档案及户籍信息;证人谢某1、唐某1、牛某、郭某1、崔某、张某1、杨某1、王某1、谢某2、冯某、李某1、赵某1、于某、包有鑫、吴某、范某、杨某2、宋某、王某2、何某、樊某、陈某1、李某2、王某3、李某2艳、唐某2、郭某2、彭某、付某、朱某、陈某2、慕某的证言,证人赵某2、王某4、张某2、祖某、郑某、王某5、刘某1、王某6、于冬梅、徐某1、洪某、张某3、徐某2、滕某、王某7、闫某、张某4、李某3、王某8、郭某3、赵某3、李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3、李某5、解某、曾某、刘某2的证言、照片及复印件;被告人高某、高某盛、牛某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文检)字[2020]091号、084号、081号、09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关于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数量为243份,犯罪所得人民币105万余元,对教育机关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综合以上情节,其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当属于情节严重。该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高某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伪造了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征税专用章”印章的税收完税证明13张、加盖“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章”印章的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所提伪造的房产证、营业执照数量少于指控数量,高某个人的违法所得应追缴部分约为人民币20.5万元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量,关于违法所得,本案系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应由三人共同退缴,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伪造身份证件罪
关于三名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扣押在案的书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三名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伪造身份证件罪保护的是相关证件对外的公信力,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都是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用于证实身份情况的证件,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唯一性,而且持证群体十分广泛。只有同样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广泛性的证件,才属于本罪所称“身份证件”。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并非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仅是某些城市对非本市户籍的人口发放的居民证件,并不具备全国统一标准,而且每年签注一次。因此本院认为居住证不应作为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对象。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16张,且均是在2020年新生入学季集中伪造,未从中获利,综合以上情节,其三人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项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本案
关于高某盛、牛某胜辩护人所提高某盛、牛某胜均系从犯以及高某辩护人所提高某在起诉书指控罪名下不具有主导作用,系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均不属于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非自动投案,其三人均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当庭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并称公诉机关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中罚金刑过高,系对量刑建议的不认可,且三名被告人并未实际退赃,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悔罪态度,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高某盛、牛某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高某盛、牛某胜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该情节认定不当,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高某盛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牛某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某、高某盛、牛某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健
人民陪审员冷志民
人民陪审员林昀
法官助理王景凤
书记员郭钢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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