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新0105民特10号
申请人:刘某,女,193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系刘某儿子),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某,男,192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系申请人刘某的丈夫。2015年11月27日,王某从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离开,当日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27日,王某1(男,身份证号:XXX,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号X门XXX号)来所报案称:其父亲王某(男,身份证号:XXX,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小区二期X号楼X单元XXX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患有老年痴呆症)从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离开后至今未找到。此案我所已受理。”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可以证实,王某自2015年11月27日离家后至今查无下落,王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欣玫
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韫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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