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辽0124刑初9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被害人刘某和赵某1(赵某某姐姐)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来到法库县赵某2(赵某某父亲)家中,被告人赵某某不满刘某的行为,后发生撕扯,撕扯的过程中,赵某某用拳头打刘某头面部,致其轻伤。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铁固〔2021〕伤害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被他人以拳击伤左眼,致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散大至8m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90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赵某1、赵某2、李某、张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铁岭固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文阁
书记员高源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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