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澳门,离婚后身份、财产的法律规定。
1.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离婚解除了婚姻及由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其中配偶双方之间相互尊重、 忠实、同居、合作、帮助等义务的拘束也随之消灭。
2.各自的财产发生变化
当配偶之间的关系终止,配偶双方分割财产时,每一方配偶可以取得其本身自有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有权享有的部分。然而,其自有财产究竟有多少,其在共有财产中究竞能够享有多大的份额,就完全取决于其在缔结婚姻时所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度。夫妻中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人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所取得的财产,不得多于如按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时会取得的财产。
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中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的一方,丧失因该婚姻的缔结或因该已婚状况而从他方或第三人收取或将收取的利益,且不论导致产生上述利益的约定是先于或后于结婚行为。夫或妻基于所采用的财产制而拥有的权利,或依社会习惯而接受的捐赠,均不视为利益。
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人的一方,保留其从他方或第三人收取或将收取的一切利益,即使该等利益是以互惠条款订定的,也不例外。然而,该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人的一方可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该利益;如有夫妻两人所生之子女,则推定上述放弃是为使该子女取得有关利益。
被宣吿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及以对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为理由而请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他方弥补因解除婚姻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之本诉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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