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1803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8月6日被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6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林某明的证言,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由被告人陈某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给予其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燃
法官助理朱静熙
书记员廖子雁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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