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黑1224刑初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庆安县。2019年3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曾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2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所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徐帆
2021-05-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