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黑2704民特1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某某,男,194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许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去山上找牛未归,碧水镇组织扑火队人员入山寻找未发现踪迹,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且五年来四处找寻,也未能找到许某某本人,现许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许某某死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许某某自2015年9月2日上山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满四年,故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许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占军
书记员王珺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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