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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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冀0229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河北省玉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20年12月9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吉利牌汽车行驶至玉田县时,适遇玉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某1带领辅警董某等人在此处设卡执勤,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卡口处驾车向左打方向、加油门逆行强行闯卡,其所驾车辆右前方蹭到执勤辅警董某,致董某右侧内踝及右胫骨远端前结节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董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笔录;被害人董某陈述笔录;证人王某1、刘某、王某2、赵某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开车闯卡地点、弃车地点的辨认照片、平面示意图、辨认路线图;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CT片、唐山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玉田县中医医院DR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调取证据清单、玉田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手机视频、玉田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警服长裤、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冀B×××××车辆信息;玉田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经查,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前,故应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静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周治新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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