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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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宇,男,1987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山东国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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