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川170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经常居住地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廖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单车事故,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缓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远琴
书记员杨维政
2021-05-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