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婚约有何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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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约在台湾当地,有哪些法律效力?
婚约即婚姻约定或订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来结婚的事先意思表示一致。 婚约的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1)婚约当事人必须男年满17周岁,女年满15周岁;(2)婚约须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
婚约不形成当事人之间的配偶关系,也不发生当事人之间结婚的法律义务,不得以婚约为依据请求强迫履行结婚义务。一方违反婚约时,他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当事人订立婚约后与他人结婚,并不属于重婚。
婚约当事人在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婚约:(1)婚约订立后再与他人订立婚约或结婚;(2)故意延宕婚约中约定的婚期;(3)生死不明已满1年;(4)患有重大不治之症;(5)患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如麻风病等;(6)婚约订立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订立后与人通奸;(8)婚约订立后被判处徒刑;(9)有其他重大亊由。
婚约的单方解除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受婚约之约束;(2)基于订婚之赠与物返还,赠与物返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3)无过失之一方当事人得就其婚约解除所受到的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赔偿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火。非财产的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但已依契约承诺则不在此限;亦不得继承,但已起诉则不在此限。
当事人双方以合意解除婚约,法律不禁止。但合意解除婚约的能力及不许代理,应与婚约的成立相同。合意解除不发生损害赔位责任,但赠与物返还请求权仍然存在。
婚约当事人无前述几项情形而违反婚约,他方可以就其因此所受财产上的损害请求赔偿。对于所受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但以无过失为限。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但已依契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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