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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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330民初677号

原告:杨某1,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锦,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1与被告赵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约,原告先后给付被告彩礼合计人民币110000元和价值22000元的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钻戒。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共同财产。
另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原告杨某1一直通过微信向被告赵某转款,供其日常生活开支。根据桐柏县中医院彩超报告单载明的事实,被告赵某在2019年10月曾怀孕并流产,而该时间段正是原告杨某1与被告赵某共同生活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证人杨某2、孙某,4的证言、原告杨某1提供的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向被告赵某转款的微信转账凭证、被告赵某提供的桐柏县彩色超声报告单等证据,经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关于原告杨某1向被告赵某给付的110000元彩礼及购买价款为22000元的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戒指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因原告杨某1与被告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数额,被告赵某在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曾怀孕流产,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从国家注重特别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皆对造成婚姻家庭难以维系存在过错情况,及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本院酌定被告赵某向原告返还彩礼的比例为60%,即110000元×60%=66000元。原告为被告赵某购买的价款为22000元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戒指,被告赵某应向原告返还,如返还原物困难,被告赵某应向原告返还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戒指的价款22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的彩礼和生活费已用于双方结婚和婚后的共同生活的辩解意见,因本案原告杨某1与被告赵某办理结婚仪式到闹矛盾分开,原告一直通过微信向被告赵某转款,供其日常生活开支,同时结合本院做出的(2021)豫1330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了赵某银行存款140000元这一事实,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1返还彩礼66000元、价款为22000元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戒指(如返还实物困难,被告赵某应向原告杨某1返还老凤祥金手镯、金项链和吊坠、铂金戒指价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220元,均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缴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元
法官助理刘淼
书记员朱美玲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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