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309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返还CNC全自动五轴开料机1台、CNC全自动开比刨比机1台、全自动压中梁机1台、自动拼料机1台、CNC全自动八头花式机4台、二合一双台式钉铰机1台、350双头精雕机3台、350CNC双头精雕机+旋转第四轴1台。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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