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内2522刑初21号
公诉机关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无前科。
指定辩护人额某,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蒙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小;取得被害人张某3和死者张某1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结婚证复印件;3、关于被告人蒙某归案情况的说明;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6、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测定;8、道路事故认定书;9、诊断处理意见书;10.民事赔偿及相关材料、谅解书;11.证人沈某证言;12、证人蒙某2、张某3的证言;13、被告人蒙某供述与辩解;1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调整书。以上证据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阿巴嘎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蒙某适用社区矫正管理。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院为了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佐拉
书记员窦晓岚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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