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哪些婚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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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台湾,那些情形会导致婚姻的无效?
结婚的无效,指当事人的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依法成立。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于无效:
1.未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作证。
2.违反亲属间禁止结婚的规定而结婚者,包括违反姻亲关系和拟制的血亲关系消灭禁止结婚的规定而结婚者。
3.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或与二人以上同时结婚者。
结婚无效产生的后果:
1.结婚无效为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一方面,无须当事人以诉讼主张,不需法院判决即为无效;另一方面,无效有溯及力,当事人间自始就不存在配偶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当事人因结婚无效而受财产上损害,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但以对方有过失为限;有非财产上的损害,当事人无过失时可以向有过失方请求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但依契约承诺者除外;亦不得继承,但已起诉则除外。
3.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因结婚无效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他方不论有无过失,都应给付困难一方相当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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