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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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鄂138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广水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吴某的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没有再犯罪风险,适用非监禁刑没有社会危害性,对周围群众没有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吴某自愿缴纳罚金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可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没有再犯罪风险,没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勇
书记员谢萌萌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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