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香港,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包含了男女之间的同居义务和贞操义务等各种法律后果。
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权共同确定婚后居所,任何一方不得一意孤行,坚持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一方坚持选择不合理的居所而拒绝选择较合理的居所,根据香港的法律可视同遗弃行为,构成离婚的原因。二是婚后双方满足对方合理的性要求,不应纵欲过度而不顾对方的态度,不应坚持不正常的性行为或者对合理的性行为采取冷落态度,否则均可构成离婚的原因。
夫妻相互忠诚、互负贞操,是巩固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互负贞操义务,通奸行为构成侵犯“配偶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过错方除享有离婚、别居请求权外, 对通奸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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