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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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702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许,姜某某和姜某等人在张家口市马路街闽东海鲜饭店吃饭。饭后姜某(没饮酒)驾驶姜某某的鲁M×××××白色别克君威小型轿车到了本市工业西街利恒家园小区,姜某停车后离开。姜某某在车上休息一个多小时后驾驶车辆从利恒家园出发,准备到工业东街全季酒店住宿,23时许行驶至本市米处,被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检测140mg/100ml,涉嫌醉驾。医务人员对姜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视频截图、鉴定意见书、证人姜某的证言、视频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庆友
人民陪审员孙丽霞
人民陪审员通顺君
书记员高军英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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