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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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湘1022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同案犯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认罪,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所得赃款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犯罪工具台式电脑及手机予以没收,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国萧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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