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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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冀0229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5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7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利战,河北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15时许,在玉田县唐自头镇×××建材有限公司制砖车间内,被告人周某在其工友王某1进入停止运行的搅拌机检测故障时,因疏忽触碰搅拌机操纵台开关,致使搅拌机启动,将检测故障的王某1搅拌致伤,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及肝、脾、膈肌破裂等损伤后即时死亡。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轩某、魏某、黄某、李某1、侯某、王某2、李某2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视频资料;认罪认罚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安利战提出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福顺
人民陪审员王雷
人民陪审员黄嘉欣
书记员陈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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