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过某2、过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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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0)苏02民终4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华时代广场12楼。
负责人:肖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健,江苏海越(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江苏海越(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过某2,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过某1,男,200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理人:过某2(系过某1之母),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1,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孙某,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黄某,女,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过某1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1、孙某、黄某未作答辩。
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过某2偿还21500元及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过某2、过某1、张某1、孙某、黄某在继承黄孝洪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过某2、过某1、张某1、孙某、黄某在继承黄孝洪遗产范围内与过某2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黄孝洪所负债务为21500元,但这仅是近百起案件之中的一起,其系列案件共涉债务达900万元左右。该钱款已经明显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同时,针对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提出的黄孝洪与过某2之间的大额转账,过某2已经进行了说明,并证明了其中100余万元系黄孝洪用POS机套现,而另外的套现情况,其无法举证,根据其举证能力,应当认为过某2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另外,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黄孝洪向过某2的大额转账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被过某2使用,故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要求过某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应当由黄孝洪个人偿还。
黄孝洪去世后,过某2、过某1、张某1、孙某、黄某均系黄孝洪法定继承人,对黄孝洪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要求过某2、过某1、张某1、孙某、黄某对黄孝洪的上述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清扬御庭2号1701的房产为过翌蓓婚前财产,在黄孝洪去世前即与他人签订出售合同。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陈述:黄孝洪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的1-10月实发佣金分别为172万余元、149万余元、80万余元;过翌蓓在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至离职前的实发佣金分别为:43万余元、43万元余元、20万余元。对此,过翌蓓称其工资收入除佣金外,还包括基本职级工资、团队管理收入、养老金及相应奖金等,主张其在与黄孝洪婚姻关系期间,因无重大资产购入等情况,过翌蓓的收入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受让的案涉债权,来源于黄孝洪向徐建芬收取的保险费,黄孝洪未将该笔款项用于交纳保险费,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作为受让人有权向黄孝洪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虽然黄孝洪生前存在利用其控制的过翌蓓银行卡,向过翌蓓银行账户巨额转账的情形,但过翌蓓已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积极举证,并就黄孝洪使用其信用卡的情况予以了说明,可以反映黄孝洪利用相关银行卡在POS机巨额套现,结合过翌蓓本人的收入状况及婚姻期间无重大资产购入情况等实际,过翌蓓陈述相关款项仅在其银行账户周转具有高度可能性。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黄孝洪、过翌蓓的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过翌蓓恶意转移财产,一审法院综合各方举证及系列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新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中辉
审判员李杨
审判员宁尚成
书记员李宜洋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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