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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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71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满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涉案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管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德存
人民陪审员李晓堃
人民陪审员崔梁来
法官助理曲莹莹
书记员王**芳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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