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827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田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曹飞燕
法官助理马晓兰
书记员何文芳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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