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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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21)豫1681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矿
书记员张锦程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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