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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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吉0103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址同上。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长春市宽城区东二条街老地方烧烤家常菜馆内,利用微信转账、充值的方式,在被害人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被害人冯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300元转入自己微信钱包内;将卡内人民币99.9元作为电话费充入手机号为186XXXX****的电话卡内。案发后,徐某已经将上述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冯某,并取得冯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查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徐某的自然信息情况,无前科劣迹。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系被抓获到案。
3.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徐某分两次将被害人冯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300元转入自己微信内;将卡内人民币99.9元作为电话费充入手机号为186XXXX****的电话卡内的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徐某和冯某微信聊天的情况。
5.谅解书证明:徐某已经将盗窃钱款返还给冯某,冯某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21年1月末,我在家里用快手软件看视频,在视频底下评论的时候认识一个网友,之后我与他私聊了,后来我俩就认识了。我加了对方微信,我俩就在微信上聊天,一直聊天到2021年2月19日,对方就提出要见面,我就同意了,对方当时和我说现在没有钱,让我给他转521元钱,我就给对方用微信转了521元钱。2月20日,对方来到德惠市找我,我俩在德惠市松柏路的一个地方见了面,吃完饭在宾馆住下了。我俩打车到德惠住邦商店买东西,下车时发现手机丢了,补完手机卡对方让我把手机卡插在他手机里,对方跟我说你快看看你手机里的钱还在不在,别让人转走了。然后他就用他的手机登上了我的微信,我又去了附近的中国邮政银行去查询我银行卡的账户余额,显示2021年2月21日剩余金额是17530元。在屋里对方和我说你去买个手机吧,2月22日,我俩一起去了中央街的天天手机店里看了手机,最后看中了一个渐变枣红色的华为手机,对方也拿了一个和我一样的电话非要买,我没办法就用银行卡刷了卡付了二部手机的钱。他把我的手机卡从他的手机里拔出来插进我刚买的新手机里,对方还让我找了几个人帮他验证微信账户,并且用我的手机登录了我的微信并且让我进行扫脸验证,一共扫了两次。我的手机一直都是他拿着的。我没有给他转钱,2021年2月22日11时他当着我的面用我的手机给他转了6666元钱,其他的钱我也不知道是怎么转的。转完6666元钱之后对方说到时候还我现金。我查询完银行流水后发现大约5399.9元钱是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的。第一笔是2021年2月22日20时40分,用手机银行给对方微信转账了5000元钱;第二笔是2021年2月22日20时55分给186XXXX****充值了100元话费,实际支付99.9元;第三笔是2021年2月22日21时49分,手机银行给对方微信转账了300元,共计5399.9元钱。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迫我给他转钱。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年底,我在快手上与一名女子认识了,我们互相添加了微信之后在微信上聊天。2021年2月19日,我俩微信聊天,我跟她说我在农安等她见面等了好几天,让她给我报销点费用,于是女网友就给我通过微信转了521元钱。对方给我转钱的微信号是F1350085,微信昵称是c心想事成。我的微信号是×××,昵称是霹雳雄鹰。2021年2月20日,我俩相约在德惠见面,见面后我俩去吃了饭,之后就到旅店休息了。21日的时候,我俩在德惠溜达,女网友的手机就丢了。22日的时候,我俩去了德惠的天天手机店买手机,她看好了一部手机,之后我跟她说我也看好了,让她给我也买一部,之后她就同意了,我又给她买了一张电话卡。对方给我买手机的时候我认为她是愿意的,当时我就说相中这个手机了,重复了两遍,她就给我买了。买完手机之后,我俩在德惠的招待所,我跟女网友说我没有钱了,让她借我点,她当时要给我转1000元,我说多转点,我就把她的手机拿过来了用她的手机微信转账输入了6666元,并跟她说以后还给她,之后我让她输入密码,她就输入了支付密码,之后我们两个就到长春了,到长春市宽城区东二条胜利招待所住下了。晚上我们两个一起出去吃饭,吃饭的时候她在那玩手机,我跟她说,让她将手机的网络关了,怕她老公找来,于是我就把她的手机拿过来摆弄她的手机,输入手机解锁密码258099,之后用她的微信给我的微信转了5000元钱,因为我不知道她的密码,但是我俩之前买东西的时候我看到她使用面容支付功能了,我输入好转账金额后跟她说“扫下脸”,就把手机对着她的脸扫了一下,之后怕她老公看到转账记录,我就把记录删除了。我用我女网友的微信给我的微信转钱,我女网友不知情,当时也没发现我转钱的事情。转钱之后我没有告诉她把她的钱转走了。当天晚上吃完饭我俩就回旅店休息了。23日,我俩在一起待了一天,今天早上,她哥来了,说她有家,要打我,我就报警了,于是警察来了,就把我们一起带回派出所了。我不知道女网友的真实姓名,就知道她叫什么红,知道她的微信,跟我一起来到派出所了。我女网友微信面容支付不清楚是谁给设置的。我要将女网友的钱通过微信转给我自己,我想着我俩一起去南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转走,我就是不想让她离开我,我把钱转走现在她就离不来我了。我认罪认罚。
(四)勘验检查笔录
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五)视听资料
审讯光盘证明: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某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对其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徐某可以从宽处理,与坦白情节不重复评价量刑。宣告缓刑对徐某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吕太云
人民陪审员陈连歧
书记员王楠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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