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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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603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某某。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向被害人崔某、刘某、吴某、蒋某、朱某1退赔人民币127000元、8000元、101000元、8000元、31075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乾
人民陪审员尚志博
人民陪审员陈颖
书记员周晓嫒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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