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20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系聋哑人),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艳辉,河北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三次到超市实施扒窃犯罪活动,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当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商兆丰生鲜超市内,采用掏兜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的0PPO牌A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已灭失);
2.当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商青青生鲜超市内,采用掏兜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蓝色华为牌畅享20Pro手机一部(已灭失);
3.当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店内,采用掏兜方式窃得被害人齐某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Y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已灭失)。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讯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承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接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再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收押。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唐山市派出所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院提交并由被告人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材料、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前科累犯材料、判决书、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李某、齐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系聋哑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为吸食毒品而盗窃,本院对其从重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本院已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本院对其坦白情节不再重复评价,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三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的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齐某的损失人民币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烨
人民陪审员赵洁
人民陪审员袁海生
书记员于静雅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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