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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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滥伐林木罪

(2021)湘1021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湖南省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丽君,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丰木山合同书、延期协议、报告、收据、分成协议、情况说明、贫困户信息卡、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胡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为预缴纳罚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桂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小琳
人民陪审员欧阳鹏
人民陪审员郭永生
法官助理肖容
书记员谭英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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