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某1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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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2021)豫1623民初1810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6日,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佳霞,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5日,住商水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被告父母在世时承包了2.04亩责任田。因为赡养问题兄弟之间发生矛盾。1993年原、被告兄弟四人每人平均分得父母的土地0.51亩,该土地一直由原告陈某某耕种至2020年。1998年在土地确权时原告耕种的分得的父母的0.51亩土地被确权到陈汉收名下。虽然确权在陈汉收名下,但是该片土地一直由原告耕种。2020年10月份,陈汉收将该0.51亩承包地承包给本案被告陈某1耕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涉案土地虽然由原告一直耕种到2020年,但是在在1998年确权登记时被登记到原告弟弟陈汉收名下,陈汉收是涉案土地登记的权利人。因此,原告陈某某主张要求被告陈某1返还该涉案土地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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