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181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99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安徽省天长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8日被河北省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违法详细信息单、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栾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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