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1005刑初38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系农民。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二维码付款账单、收条等;证人曹某、赫某、王某1、张某2、王某2、王某3、华东、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郝某、黄某、陈某、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兴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兴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学峰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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