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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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7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21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被告人张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关峰
书记员张淑月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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