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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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42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丽薪
法官助理韩晓忠
书记员马克舒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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