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222民初2883号
原告:王某,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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