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根与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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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481民初2057号

原告:伍某根,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064207019K,住所地:耒阳市。
法人代表:谭某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伍某根支付货款7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耒阳市枫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伍某根已垫付842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小英
法官助理孙滨南
代理书记员邓韦韦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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