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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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986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一、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111.85元;
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计算公式为:物业管理费×年利率/365×违约天数,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逾期次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承担4元,被告负担6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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